註1:第三條、第七條修正要點如下: 一、放寬研發替代役役男第三階段服役期間出國旅遊限制,規定其得於休假、婚假或例假期間申請出國旅遊。(修正條文第三條) 二、研發替代役役男第三階段服役期間申請出國旅遊,每年以一次為限,每次不得逾八日。另考量婚假係以結婚事實為據,爰以婚假提出申請出國旅遊者,以一次為適當。(修正條文第七條) 註2:休假、婚假或例假期間申請出國旅遊事由,資訊管理系統將於7月30日正式開放申請作業。
本頁面需要瀏覽器支持(啟用)JavaScript